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
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回复:您好!可以,以开票日期为准。,
http://suzhou.cpa.js.cn/fuwu/24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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