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吊销?什么情况才会吊销
来源:姜堰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2021-04-08
企业为什么会被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呢?今天
姜堰悦旭整理了部分的内容供大家学习了解,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可以与我们的在线客服联系,我们拥有多年的办事经验,期待与您的姜堰共赢。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也可称为危化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汽油危险品证办理、柴油危化品许可证办理、燃气许可证办理、化工贸易公司
注册和许可证
变更、延期也是我们经营的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姜堰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五)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六)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姜堰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姜堰部门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