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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苏州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题: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单选题

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B、张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D、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答案:A
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考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苏州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题: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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